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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银龄调解”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4-12-03 来源: 作者: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和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老干部优势,积极从事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强调解员队伍力量,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省委老干部局、省司法厅组织开展“银龄调解”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面向全省离退休干部选聘“银龄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发挥优势作用。根据离退休人员本人意愿和擅长领域,就近到相应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担任人民调解员。深入挖掘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调解经验丰富、调解成功率高的“银龄调解员”先进典型,培育品牌调解室,建立调解专家库,努力在全省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银龄调解”工作品牌,推进全省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步骤

20245月,首批50名“银龄调解员”由省委老干部局会同省司法厅在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中选聘。

20246月,各市(地)委老干部局会同市(地)司法局,在当地离退休干部中选聘“银龄调解员”100名。

2025年起,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选聘计划,确定新增选聘“银龄调解员”人数,常态化开展选聘工作。

(二)资格条件

拟选聘的“银龄调解员”年龄一般在70周岁(含)以下,热心调解工作,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业务精通,身体健康、服从分配,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相关知识。

(三)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由省、市(地)委老干部局负责,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按下列程序进行:

1.老干部局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发布选聘公告;

2.离退休干部自愿报名;

3.老干部局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核;

4.公布选聘人员名单;

5.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离退休干部意愿,对接调解组织;

6.岗前培训;

7.上岗工作。

三、工作职责

被选聘的“银龄调解员”按照人岗相适、突出专长、就近就便、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到街道(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婚姻家庭、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消费、知识产权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纠纷排查

按照所在调解组织安排,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纠纷调解

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法治宣传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优先选择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

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对“银龄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银龄调解员”选聘工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待遇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和纠纷化解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用人需求,落实工作岗位。

(二)加强工作保障

要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充分听取“银龄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为“银龄调解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将“银龄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范围,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以案定补”。

(三)加强表彰宣传

要将“银龄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范围,对表现突出的“银龄调解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通报表扬。加强对“银龄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工作品牌,增强“银龄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银龄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