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部住房使用面积:正厅级100米,副厅级90米,正处级80米,副处级70米,正科级60米,副科级50米,科员(办事员)48米;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初级职称50米,中级职称60米,副高级职称70米,正高级职称90米;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分别增加15米、10米、5米使用面积。